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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20:37: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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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密云法院始终坚持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密云作出贡献!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2019年夏,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某轨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协议需单位盖章和审计为由取走全部签好的协议。因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一直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王某先行提起诉讼,请求某轨道公司支付其噪声污染补偿款1.5万元。尚余165户村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被告某轨道公司应当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噪声补偿协议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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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某轨道公司给付王某噪声补偿款一万五千元。本案的公正裁决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化解群体性噪声污染纠纷的鲜活工作实例。通过对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打造典型案例,树立类案裁判规则,为该村未决的165户村民噪声补偿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引,以生效案件的裁判效果助推妥善化解该村涉京沈高铁的施工噪声补偿群体性纠纷,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不出镇”“不上交”,同时注重发挥生效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倒逼某轨道公司能够正视问题,积极履行好国企的社会责任,全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促推辖区社会基层治理和地区稳定。

  2013年8月,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齐某辩称是为了更新品种对板栗树进行换头嫁接,并非滥伐林木。经区园林绿化局调查核实,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经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多轮协调,最终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补种完成后,区园林绿化局联合镇林业站现场验收合格。

  本案是一起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是为了修复和改善生态,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我院在补植行政处罚执行中,科学考量特定环境要素,根据生物特性,合理确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和密植度等,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李某自2014年承包使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村撂荒地一块。“京承高速”途经该村域内,建有“清水河”高架桥。某公路发展集团系“京承高速”的建设方并负责对“京承高速”进行日常维护。该集团在“京承高速”冬季道路维护中使用融雪剂,因高架桥的排水设施封闭不严等原因,高架桥上撒的融雪剂浸入李某土地,造成相应地块内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土地无法耕种。为此李某同该集团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集团赔偿损失并对其受损土壤进行修复或承担13万元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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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土地存在受污染的事实,某公路发展集团赔偿李某损失并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时由被侵权人实施修复,被侵权人凭发票由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效力。

  本案是北京首例“换土案”,是密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秉持恢复性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新路径的重要体现之一。基于被告不当使用融雪剂造成原告承包地土壤污染的事实,密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诉求、多次开展现场勘查后,综合考量了污染责任人如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修复方式的合理选择、如何保证生态修复效果等问题,最终判决被告依法承担农作物损失、土壤检测费用支出以及土壤修复责任。同时,本案注重修复实效,组织专门生态技术公司进行修复施工,且在验收阶段,引入更具权威性和客观性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全要素全链条保障修复效果。本案体现了密云法院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责任承担原则,立足实际、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生态修复的新举措和新路径,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3年5月,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北京某门窗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环境影响批复,擅自在其公司厂房内安装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全自动玻璃四边磨边机、CY-全自动玻璃切割机,用于制造加工钢化玻璃。随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上述机器设备制造加工钢化玻璃。6月,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再次来到该公司厂房,发现厂房内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已经启动并升温至600℃,后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为避免该公司继续生产,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密云区人民法院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向密云法院提出禁止令申请。

  密云法院收到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禁止令申请后,立即开通诉前环境保护禁止令“绿色通道”,对禁止令申请进行快立、快审。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环境影响批复,擅自安装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机组等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现场勘查后发现上述设备及原材料仍存放在该厂房内,且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米乐平台官方网站,责令北京某门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为重拳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挥案例威慑效用米乐平台官方网站,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密云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密云公安分局收到材料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现场勘查,传唤、询问涉事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被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执行,继续进行玻璃制造,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密云法院、密云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密云公安分局联合行动、高效协作治理生态环境的典范,把执法检查作为常态化手段,用司法禁令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以公安执法强化惩处力度,三方齐发力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全方位打击。下一步,密云法院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深化执法、司法联动为重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治,主动发力,多措并举,汇聚环境污染治理新动能,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的转变,为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997年,伊某承租了村委会的粮库家属院。之后,伊某陆续侵占粮库附近土地,在绵延200米的道路边上树立围栏,种植树木、庄稼,搭建花坛、厕所,堆放废瓦、柴垛等,侵占的集体土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伊某的私占行为不仅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频繁引发争吵,而且导致全村700户村民的进山路无法整修,规划中的公共厕所也无法如期修建,村民民愤极大。2023年3月村委会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伊某清除私占土地上的物品。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诉讼请求合理,于2023年4月25日判令伊某将位于粮食收储库南院墙及东院墙外道路两侧、伊某购买的原粮站家属院西院墙、南院墙外道路两侧所栽种的全部树木、堆放的杂物、搭建的棚子、栅栏及临时卫生间全部清除。伊某不服判决上诉,2023年6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伊某仍不清退私占土地,2023年8月7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关乎村民利益与邻里稳定,密云法院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工作。为确保该案快速执结,工作组五次驱车进村与伊某交涉,伊某态度始终强硬,拒不自动履行。工作组决定启动强制执行,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工作组先后前往伊某家中张贴执行公告、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与伊某一起确认待执行地块的位置、需清理的物品,并嘱咐伊某抓紧时间自行处置,最后启动强制执行。执行当日,伊某两次试图阻拦施工,被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耐心劝离,伊某逐渐改变态度,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前后历经7个小时,终于将伊某侵占的土地彻底腾退完毕。

  密云法院长期致力于保障美丽乡村建设,探索建立绿色执行工作模式,积极兑现群众环境权益,着力提升城乡风貌,擦亮人居环境“新底色”。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既要兑现村民殷切期盼、保障民生普惠发展,也要兼顾执行工作的柔软与温度,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各环节。密云法院将不断通过绿色执行工作彰显环保为民新成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情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马某伙同王某、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密云区高岭镇某村河道内盗采砂石料,出售后从中获利共计201800元。2023年2月间,马某在密云区高岭镇某村北山坡土洞沟处,雇用挖掘机和铲车,将该处的粘土184m⊃3;出售给崔某。经鉴定,被盗采粘土为矿产资源,价值3680元。2023年6月间,马某在密云区高岭镇某村河道内,伙同王某经预谋,雇用刘某1、许某提供挖掘机米乐平台官方网站,盗采砂石料共计138车,出售后获利82800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刘某2、崔某得知马某、王某等人在密云区高岭镇某村河道内盗采砂石料,刘某2联系多名大货车车主以每车800元的价格前去装运,并每车提取100元从中谋利,刘某2出售给大货车车主砂石料价值159 600元,从中非法获利19950元。崔某联系了多名大货车车主前去装运,在支付运费后出售给收料厂从中谋利,非法获利6000元。

  2023年4、5月间,刘某1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密云区高岭镇某村河道内盗采砂石料共计30车,出售后获利共计26000元。2023年6月间,刘某1又伙同马某、王某、许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高岭屯村潮河河道内,由刘某1、许某提供挖掘机,盗采砂石料共计138车,刘某1转载砂石料71车,获利10650元。2023年7月间,许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村河道内,由许某提供挖掘机,盗采砂石料共计96车予以出售,许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4400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288280元,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刘某2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这三起案件是典型的盗采砂石料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之间相互串通、紧密配合,形成了完整的开采、转运、收购、获利的犯罪链条,密云法院对五人依法予以惩处,严厉打击了盗采砂石料的犯罪行为。同时,为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高压态势,法院对该三起非法采矿案集中公开宣判,经当庭释法明理,五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会服从判罚、改过自新,此次公开宣判也达到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彰显了密云法院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充分体现了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司法决心,和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司法屏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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